拒收文书能躲避审判?
拒收文书能躲避审判?
本文转自:福州日报
拒收文书能躲避审判?
法官提醒:最终仍要承担法律责任
本报讯(记者 阮冠达)文书送达是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要环节,但个别当事人为了避免败诉,采取拒接电话、搬家等方式拖延诉讼、躲避送达,近日,鼓楼法院就碰上了一名“任性被告”。
陈某和李某因委托理财产生争议,陈某将李某诉至法院。承办法官拨打李某手机号码,要求提供诉讼材料送达地址,但对方否认其为李某本人。法官查询到李某曾于数月前在另一诉讼案件中确认了送达地址,便向该地址寄送了相关诉讼材料。但李某不仅拒收诉讼材料,且在明知涉诉的情形下,在举证期和答辩期内,未积极应诉。
开庭前一天,承办法官再次通过短信告知李某开庭消息。李某才联系法院,称案件与自己无关,拒收材料,并以未答辩和举证为由申请延期开庭。法官认为,法院已经依法向其送达诉讼材料,并给予答辩举证期,李某躲避送达,妨碍民事诉讼,应承担法律责任,不予准许其延期开庭的请求。
庭审中,法官对李某躲避送达、逾期举证的行为进行了训诫。李某也认识到错误,当庭提交了悔过书。
鼓楼法院提醒:即使当事人逃避送达,法院也可按相关规定确定送达地址,依法送达后仍可以缺席审判,其效力和对席审判一样。“躲避、规避送达不仅妨碍诉讼程序,也会使自己丧失答辩、举证、质证等权利,最终仍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,甚至可能面临处罚。”法官表示,当事人应从自身权益出发,积极参与诉讼,维护诉讼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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